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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武汉文都 更新时间:2019-08-06 16:2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招生、教育、教学及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7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总招生人数8500名左右,其中,有212个学科专业招收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共计3800名左右,有28个专业学位类别招收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共计2400名左右;36个专业学位领域招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共计2300名左右。最终招生总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
  
  第八条  允许应届生报考的全日制各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全校拟接收推荐免试生3000名左右,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各院系推荐免试生和统考生的拟招生比例见院系招生简介。各院系统考生拟招生计划待统考报名信息确认后公布,以各院系复试阶段相关通知为准。
  
  第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中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均招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各种专项计划须满足各类计划的报考条件),具体招生计划待教育部下达招生计划后执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对口支援计划报名人员应以对口高校盖章确认的报名表信息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14年开始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国防生、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属于定向就业类别。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其中公共管理学院所有专业的学制为2年,其他院系所有专业的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商管理、会计、工程管理、软件工程的学制为2.5年,建筑学、风景园林、艺术设计、法律硕士、临床医学各领域、口腔医学和护理的学制为3年,其他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各类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目录中各专业学位专业下“研究方向”处注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类别,考生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即2017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当年即2017年9月1日)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的人员。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工程管理硕士(125600)、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085239)、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5.报名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专业代码以1051开头)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2)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该类考生需在现场确认前到各院系研究生科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名确认。
  
  3.符合招生院系单考定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我校2017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为刑法学(030104)的检察专业方向和经济法学(030107)的知识产权法方向,其他专业不招收单独考试考生。单独考试考生录取类型均为学术学位定向就业。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硕士研究生,须符合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接收单位复试。推免生接收办法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各院系推免生招生简章。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在2016年11月10日前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及复印件。所有考生需在信息确认(11月4日-11月10日)前准备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报告并记录好认证编号。
  
  第六章  报名及信息确认
  
  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和信息确认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或网上确认以报考点公告为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考点选择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201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工作的要求为准,
  
  1.网上报名日期
  
  2016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华中科技大学考点4202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考点4223实施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报,不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网址:http://yz.chsi.cn(教育网)或http://yz.chsi.com.cn(公网),要求考生报名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2.信息确认
  
  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并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逾期不再补办。具体确认方式以各省报考点公告为准。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历(学籍)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信息确认时提交给报考点。
  
  3.关于华中科技大学两个考点信息确认的特别提醒:2017年硕士研究生报名中的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含同济医学院报考点),即报名号以4202与4223开头的考生不需要到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现场确认”,只需要登录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gszs.hust.edu.cn)“网上确认”(包括确认报名信息、填写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编号、上传一张本人近期免冠登记照和身份卡片(有姓名、照片的一面)的彩照,并网上交费等)。网上确认时间定为:2016年11月4日9:00——10日16:00(网上确认期间不再补报名,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所有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均须在网上填写学历(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上的12位在线验证码或者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上的7位认证编号,请提前做好认证工作。学校不在武汉市及周边地区(孝感、咸宁等地)的应届生一律不得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含同济医学院报考点),户口所在地为武汉市及周边地区(孝感、咸宁等地)的往届考生网上确认时需上传户口本相应页面,户口所在地不在武汉市及周边地区(孝感、咸宁等地)的往届考生网上确认时需上传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及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或其它相关证明。
  
  凡教育部提示存在学历(学籍)问题的考生,我报考点将核实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认。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导师负责制下的导师——学生双向选择,考生在报名时不填报导师,只填报院系和学科(专业),入学后再选定导师。考生须分类报名,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者,不能兼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考生在考试科目栏中须严格、准确地注明考试科目代号,如填写不准确,则由我校指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
  
  1.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二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2.考生报名前请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及要求,报考资格审查将在报名及复试阶段进行。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信息确认时应向报考点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将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取消报名、考试或复试资格。选择华中科技大学考点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考点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填写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编号。我报考点将核实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认。
  
  3.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在2017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确认手续。确认前未能取得自考毕业证的湖北省在籍自考生,需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201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资格申请条件及流程》,于2016年10月19日-11月10日前往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沙湖考试基地进行现场审查。
  
  5.考生报名时不用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无法开据工资转移介绍信或使学校无法调取考生全部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6.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三条  初试科目设置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除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部分专业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各科目试题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外,其他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均设置四个单元(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各科目试题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具体见各专业招生目录。
  
  2.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科目,一般为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四个单元(少数专业学位设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三个单元或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两个单元),具体见各专业招生目录。
  
  3.研究生招生考试四个考试单元的全国统考科目代码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201-英语一;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二;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06-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 307-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312-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314-数学(农);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414-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4.单独考试考试科目代码:
  
  111政治(单独考试)  240英语(单独考试) 698数学(理工类)  699数学(文经类)。业务课考试科目与全国统考的业务课相同,代码按专业目录上代码填写;202俄语,203日语,使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二十四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2016年12月15日—25日,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须使用A4幅面纸张,《准考证》正反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其中MBA考生须在考前一天到管理学院进行准考证核查,有核查章方可参加考试。
  
  2.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8:30—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3.我校自命题科目的考试大纲在10月10日起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查阅。
  
  第二十五条  复试
  
  1.复试需带材料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以及其他报名材料原件。学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同时在参加复试时考生必须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2.复试一般在3月中下旬进行。我校各院(系)的复试办法及细则及基本要求(包括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将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3.同等学力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二门报考专业的本科课程。
  
  第二十六条  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原报考全日制考生可申请调剂到非全日制相近专业,调剂规则以复试细则为准。考生复试和入学时须进行健康复查,未达到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费、资助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费标准待物价局备案,以我校财务处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具体内容以http://gszz.hust.edu.cn/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为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宿舍,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1120元——2000元/人·年。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17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如因名额所限,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能在其报考专业录取,我们将依据教育部的相关政策调剂到兄弟院校。
  
  第三十四条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hustzs.cn及我校各招生单位网站。我校师资队伍情况请详见我校主页http://www.hust.edu.cn/上相应栏目。
  
  第三十五条  我校2017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我校专业课不举办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卷。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办理购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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