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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时政解析: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考点

来源:武汉文都 更新时间:2019-08-06 16:28:02
 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文都教育小编帮助同学们分析与此次特赦相关的单选和多选题考点。
  
  (一)特赦内容
  
  此次拟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二)2016考研政治考点链接
  
  我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规定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行过大赦,而只实行过特赦。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从1975年至今的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
  
  同学们掌握与特赦相关的考研政治考点,尤其是思修版块中的第五章和第六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单选题考点。
  
  宪法的特征:——多选题考点。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多选题考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单选题考点。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多选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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